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和《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 9132),并结合我国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场基本建设时期各阶段环境影响报告是的目的、内容和深度,以及编写的标准格式和具体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一切地上或地下的、具有防护覆盖层的、有工序屏障或没有工程屏障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本导则不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在天然或人工岩洞(包括废矿井)内的处置。
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J 5.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