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1 实施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核电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核动力厂建设项目取排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和控制核动力厂取水和温排水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其他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取排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和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核动力厂取排水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HJ 10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