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防治放射性废物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的总体要求,并对近地表处置场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以及环境监测、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和质量保证提出了一般要求。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 9132-1988)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GB 9132—2018代替GB 9132-1988 GB 16933-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