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适应环保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中有关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内容作了补充,对OBD系统在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汽车检验、通用型故障诊断仪等方面提出了管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25km/h的重型汽车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