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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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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

In-service conformity of compression ignition and gas fuelled positive ignition engines of vehicles

标准号:HJ 439-2008

2008-07-01 实施

2008-07-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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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已经按照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规定进行了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可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HJ 43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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